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建设,中证协发布两份文件

修订稿明确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证券公司确保承受的风险与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相适应,提升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3月28日,为落实新“国九条”及证监会“1+N”系列政策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全面风险管理建设,夯实证券公司风险管理基础,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和《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其中,修订稿明确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目标,要求证券公司确保承受的风险与总体发展战略目标相适应,提升风险管理创造价值的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

修订稿新增子公司管理章节,强化子公司风险管理。要求证券公司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子公司风控人员的管理、风险偏好的管理、重大事项审核、计量模型管理、统一监控、风险信息报送、绩效考核、境外子公司管理等提出明确要求。

修订稿新增场外衍生品等场外业务、表外业务的管理要求,加强对场外衍生品业务底层资产、资金流向、杠杆水平的穿透式风险管理。

修订稿提出,增加风险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要求,明确证券公司所有承担风险管理职责的人员均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增加对全面风险管理开展内部审计的频率,要求不低于每三年一次。

其中,《指引》提出市场风险管理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应对与报告。

风险监测方面,一是明确监测范围,对市场风险影响因素、市场风险承担水平、市场风险限额使用情况等持续监测;二是明确监测职责,业务单位承担风险监测的直接责任,风险管理部履行独立汇总监测职责,负责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监测;三是提出监测频率需不低于每日。

风险应对方面,一是市场风险限额应根据审批层级、限额类型、业务特点等因素,制定限额超限处置流程。二是对于风险限额超限、市场发生显著波动等情形下,可根据实际市场环境、市场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形成风险承受、风险对冲、降低仓位、止损等风险应对措施。

此外,《指引》明确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对限额体系、限额制定、限额审批及限额调整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建立公司整体业务单位等多层级的市场风险限额体系。二是限额制定需综合考虑公司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业务规模、业务性质、业务复杂程度等各类因素。三是建立市场风险限额制定、调整的分级审批流程,明确各层级的审批授权。四是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限额调整机制,以适应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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