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方相关措施涉嫌违反国民待遇等多项义务,并构成WTO明令禁止的进口替代补贴。”
近期,中国在世贸组织(WTO)起诉印度电动汽车及电池补贴措施。
当地时间20日,WTO发布信息显示,中方已经在15日致函印度代表团,就其关于汽车贸易的措施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提出磋商请求,并已经将该函在WTO分发给各成员。
中方在信函中表示,印度涉案措施包括为促进印度生产先进化学电池、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以及电动汽车提供激励措施。
中国认为,这些措施取决于使用国内而非进口的投入品,或对中国产品构成歧视,并且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以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各项规定相抵触。
15日,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印方相关措施涉嫌违反国民待遇等多项义务,并构成WTO明令禁止的进口替代补贴。这些措施给予印方本国产业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了中方利益。中方将采取坚决措施,切实维护国内产业合法权益。
印方相关措施涉嫌违反国民待遇等多项义务
第一财经记者看到,中方在文件中详细列出了印方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首先,在涉及印度方面支持的某些影响汽车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贸易的措施方面,诸如与生产挂钩的激励措施,即印度国家先进化学电池(ACC)储能计划(下称“PLI ACC计划”)等。该计划旨在鼓励在印度建立千兆级ACC电池生产设施,并着重于实现国内附加值最大化。
ACC电池是指新一代储能技术,将电能以电化学能或化学能的形式储存,并在需要时将其转换回电能。这类电池对于电动汽车和可再生能源储能系统等应用至关重要。
该文件表示,印度力求通过PLI ACC计划减少对进口的依赖,促进国内增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支持高性能、高质量的电池技术的发展。
其次,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生产挂钩激励计划(PLI汽车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先进汽车技术(AAT)产品的国内生产,包括整车和零部件。
第三,印度电动乘用车制造促进计划(以下称“电动汽车乘用车计划”)。电动汽车乘用车计划旨在吸引全球电动汽车制造商的投资,并将印度打造为电动汽车制造目的地。
上述文件显示,这三个项目都是为了推进印度于2014年首次提出的“印度制造”计划。该计划的主要目标是吸引来自全球各地的投资,并加强印度的制造业,以期改变印度的工业格局,并塑造印度作为全球制造业中心的地位。在此背景下,印度在上述三个计划下提供的激励措施均以符合某些要求为条件,包括国内增值(DVA)要求。这些要求还似乎将激励资格和奖励金额与使用国内原产投入挂钩。
以电动汽车乘用车计划为例,该计划于2024年3月通过,旨在吸引全球电动汽车制造业投资,并通过提供有限且有条件地进口全组装电动四轮车的关税减免,支持在印度建立电动四轮车生产设施。
具体而言,该计划允许获批的申请人以15%的减免关税税率进口整车,自批准之日起最长五年。电动汽车的最低成本、保险和运费价格必须达到35000美元才有资格获得该计划。每个受益方的年度配额上限为80000辆,未使用的配额可以结转。
获批的申请人必须在获批后三年内在印度建立制造工厂。对于在印度制造的车辆,该计划规定DVA里程碑为第三年至少达到25%,第五年至少达到50%。具体而言,DVA定义为在国内进行的制造活动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从产品的出厂价中扣除所有进口零部件和材料的总价值。
敦促印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
此次,中方表示,保留在磋商过程中以及今后根据《争端解决谅解备忘录》第6.2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提出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补充事实、措施和主张的权利,包括根据适用协定的其他规定提出补充事实、措施和主张的权利。
中方还表示,期待收到印度的答复,并商定一个双方都方便的磋商日期。
磋商请求通常意味着正式在WTO提起争端。磋商使双方有机会讨论问题并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而无须进一步提起诉讼。60天后,如果协商仍未能解决争议,投诉方可以请求专家组裁决。
根据规定,专家组程序包含5个阶段:专家组的建立、专家组的工作程序、专家组的资料获取权、专家组的中期报告评审程序、专家组最终报告的通过程序等。
此前,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对此表示,中方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印度多项经贸措施涉嫌违规,已引发世贸成员广泛关注。
“我们敦促印方恪守其在WTO有关承诺,立即纠正错误做法。”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
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